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4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 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 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 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 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 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 ,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 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 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 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 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 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如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 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