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 言:

一、能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計畫者。

二、區域內自然條件及農業經營形態具有代表性者。

三、區域宜農牧地集中,且具有繼續開發可能者。

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推行機械化經營與公共設 施興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