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整體發展規劃,指依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區域 計畫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辦理農業區域發展規劃,就農業發展、自然文 化景觀及生態維護、水土資源保育利用、產銷配合發展等所訂區域性農業 綜合規劃;所稱水土保持細部計畫,指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所實施水土保 持處理與公共設施及其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