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指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而言;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處理時,應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土砂或渣物淤塞河床或水道。

二、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

三、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

四、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

五、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六、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

七、其他有妨礙公共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