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7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 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 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