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89 年 10 月 09 日)
第9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其一部或全部無繼續存置之必要時,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 機關得擬具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計畫,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 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