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89 年 10 月 09 日)
第8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研提之特定水 土保持區劃定建議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議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名稱。

二、範圍說明: (一) 位置圖:使用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地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 一。 (二) 範圍圖: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地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千分之 一。

三、環境現況。

四、劃定之理由。

五、建議管理機關及管制事項。

特定水土保持區所在地之利害關係人,得比照前項檢具建議書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建議,彙供主管機關劃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