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89 年 10 月 09 日)
第7條
依前條擬具之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範圍說明: (一) 位置圖:使用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地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 一。 (二) 範圍圖: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地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千分之 一。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文。

四、管理機關。

五、重大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