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89 年 10 月 09 日)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所稱管理機關, 係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或指定之特定 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