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89 年 10 月 09 日)
第10條
依前條擬具之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原劃定之原因。

二、原公告年月日、文號。

三、原公告範圍。

四、廢止原因。

五、廢止範圍說明: (一) 位置圖:使用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地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 一。 (二) 範圍圖: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地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千分之 一。

六、預定廢止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