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103 年 12 月 19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代為履行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前項通知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代為履行事由。

二、代為履行計畫之摘要。

三、預定實施日期。

四、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概括。

五、其他。

前項代為履行計畫,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 、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

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