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監督及管理 ( 100 年 08 月 29 日)
第39條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績效優良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由主管機關酌 予獎勵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予以補助。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及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著 有績效,或舉發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之舉發 人,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獎金。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有 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主管機關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