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監督及管理 ( 100 年 08 月 29 日)
第30條
前條之緊急防災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水土保持義務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開發使用位置、範圍。

三、發生災害或違規現況說明。

四、防災對策及工程內容、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

五、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