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監督及管理 ( 100 年 08 月 29 日)
第2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限期改正 者,應以書面載明地區、改正事項及完成期限,送達水土保持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