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100 年 08 月 29 日)
第24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 森林之區域,造冊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 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前項土地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或保安林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 理機關應逕送請森林經營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