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100 年 08 月 29 日)
第21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保護帶時,應實 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 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設置依據。

二、設置目的。

三、保護帶範圍 (包括位置圖及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及面積。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 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