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9條
各河川集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整體之治理規劃,並針對水 土資源保育及土地合理利用之需要,擬定中、長期治理計畫,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後,由各有關機關、機構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分期分區實施。

前項河川集水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