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8條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 並於五年內提出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