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3 日)
第2條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會員,須以其土地利用農田水利會所屬設施,享 有下列各款利益之一者為限:

一、灌溉利益:提供農作物所需之用水。

二、農田排水利益:排洩停滯於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前項土地,因不可抗力或配合政府農業政策,致短期內無法享有灌溉或農 田排水利益時,視為享有前項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