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3 日)
第11條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得於候選人名冊公告後三日內,向農田水 利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

前項資料以電子檔方式提供,並以一次為限。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僅供競選活動使 用,且不得對外轉載、複製、流通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並應於選舉結束後,確實將資料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