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秩序 ( 102 年 05 月 10 日)
第33條
會務委員於主席發言及議案提付表決時,應先通知主席始得退席。

第34條
會務委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意見重複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止或 停止其發言;有破壞議事秩序或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得令其退出會場。

前項情形,其他出席會務委員亦得請求主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