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討論、表決及復議 ( 102 年 05 月 10 日)
第18條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討論會員陳情事項時,陳情之會員得於討論時推派代表一人至三人到會場 陳述意見。

第19條
出席會務委員請求發言,應先向主席報告席次。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 主席定其先後。

第20條
會務委員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

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第21條
議案連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議案之意見。

第22條
主席對議案之討論,認已可表決時,得宣告停止討論,提付表決。出席會 務委員提出停止討論動議經四人以上附議,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23條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表決結果,應當場宣布並記錄之。

第24條
議案之表決方法,以舉手表決或唱名表決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 表決之。

第25條
會務委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於審查討論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 與表決。

第26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會務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 時,不得進行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第27條
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

三、應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散會前提出。

四、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28條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