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 101 年 09 月 03 日)
第10條
各項經收之收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於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其已收因故 未於規定期限內解繳者,得延長至次年一月十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 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