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取締處罰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44條
當選人之候選資格與本通則或本辦法規定不合者,其當選無效。

會務委員於任期內喪失會員身分,或於登記參選時隱瞞其違反本通則第十 七條或第十九條之二規定情事而當選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解除其 會務委員職務。

第45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 效之情事時,應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算七日內,檢具 事證,向主管機關舉發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46條
主管機關審核前條舉發案件屬實者,應公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 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舉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舉。

二、當選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舉。

三、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 內重行辦理罷免或重行投票。

前項選舉或罷免部分無效者,應就該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部分無效 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47條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或監選人員,有違反法令、妨害選舉或有營私舞弊情事 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農田水利會移送檢察機關 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