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罷免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42條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免 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