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總則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以下簡稱會長)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農田水利會 辦理。

第3條
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之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工作會報,置委員九人 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會長或會長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之人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相關組室人員及事業區域之地方政府機關代表一人至三 人派(聘、兼)之。委員人數因故未達九人時,農田水利會應予補足。

前項選舉工作會報委員登記為候選人者,應自登記之日起,辭去選舉工作 會報委員職務;召集人因而出缺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主管機關為監督及輔導各農田水利會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督導會報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代表、相關中央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一人至三 人派(聘、兼)之。

前項選舉督導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主管機關受理候選人資格複審之案件。

二、審議選舉人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發之案件。

三、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第一項及第三項會報,至選舉或罷免完畢後解散。

第一項選舉工作會報成立後,農田水利會應將其委員名單送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名單異動時,亦同。

第4條
農田水利會應於本屆會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始辦理下屆選舉事務。

前項選舉之投票日期,應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由農田水利會公告。

第5條
會長選舉,應以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為選舉區;罷免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