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取締處罰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44條
主管機關審核前條舉發案件屬實者,應公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 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舉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舉。

二、當選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舉。

三、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 內重行辦理罷免或重行投票。

前項選舉或罷免部分無效者,應就該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部分無效 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