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6條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 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並 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 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或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