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附則 ( 100 年 10 月 11 日)
第28條
會長或會務委員停職、復職案件,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 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