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 ( 100 年 10 月 11 日)
第26條
會長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

會長復職後,農田水利會應補發其停職期間內之本薪。其於停職期間領有 半數之本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會務委員復職後其於停職期間,交通費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