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差假、進修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45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出差或請假達七日以上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46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第47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出勤,準時到退。

第48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訓練,分為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由農田水利會自行辦 理,必要時得委託聯合會或其他機構辦理。

第49條
農田水利會得選送優秀人員至國內外參加國際會議、考察、研習或深造; 其因公派員出國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