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現任職員,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
正施行前具有任用資格者,依附表八予以改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換敘其
薪級:
一、原核定之薪級,在改任職務職級範圍內時,換敘改任職務同列薪級。
二、原核定之薪級高於改任職務年功薪最高薪級時,換敘至改任職務年功
薪最高級,超過部分,准予暫支原核定薪級之同列職級及薪級,在未
升任較高職級職務前,不再晉敘。
三、原核定之薪級未達改任職務最低薪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改任職
等同列薪級。
原核定之職務職級未達職務等級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級者,以其對照之職
務職級改任,在同職等內,准予權理,並以權理高一職級職務為限。
農田水利會職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
撫卹或資遣時,參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發
給補償金。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人事管理事項,本規則未規定者,參照公務人員人事管
理法令之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之管理,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
規定。
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之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規則規定事項,直轄市主管機關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訂定
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規則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
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