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79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其計算方式比照第七十三條退休金 之計算標準辦理。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人員任 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因公死亡者,除按前二項規定核給撫卹金外,應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 金: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前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前條第二項第六款 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