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78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者,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撫卹金領受順序及比例等事項,準用公務人員撫 卹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