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74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 合併採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 日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依前項規定取捨。

農田水利會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 退休金依下列規定併計給與:

一、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本 (年功)薪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 個基數,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給二個基 數,總數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分 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之任職年資,其應領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辦理,並 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三、農田水利會現職職員曾任義務役軍職之年資,依前二款及第七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退休金。

四、前經核准有案之指名商調或政府政策性安置就業人員,得併計前服務 公職年資。

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時,其繳納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 依其本人繳付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退休撫卹基金一次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