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70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農田 水利會與農田水利會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給,並由農 田水利會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 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按農田水利會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 十二至百分之十五計算;農田水利會撥繳百分之六十五,農田水利會職員 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依本規則退休、資遣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之任職年資,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繳付退 休撫卹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 金、資遣給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或資遣年資。

農田水利會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