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就職離職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42條
農田水利會經管財物人員應於到職十日內,覓妥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 上或以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為保證,遇有虧欠農田水利會財物或金錢時,由 保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經管財物人員之人事保證應由主辦人事人員每年至少對保一次,認有換保 必要時,應即通知於十日內辦妥換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