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薪給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39條
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具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任用資格者,調任同職 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

在同職等內調任高職級職務時,如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 額時,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在同職等內調任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任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