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區域及設立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5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 之。

第6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第7條
農田水利會之籌備,其發起人組織籌備機構,由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8條
農田水利會籌備機構,須備具申請書、組織章程草案、事業區域圖、事業 計畫書、概算書與事業區域內具有為會員資格者之全體名冊及過半數之同 意簽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第9條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 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 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簽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