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  ( 98 年 03 月 17 日)
第2條
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 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 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