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建構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之 合作制度,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商訂農業實驗、研究、教育、 訓練及推廣等相關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