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11條
農業相關校院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所需人事及行政經費,由該 校院預算額度內予以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 廣中心之農業相關校院,推動農、漁業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