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10條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 續任。

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