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9條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條件。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 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農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 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 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 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