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02 月 05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七、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