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02 月 05 日)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林務 發展及造林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六個基金,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