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3 月 03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