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5 年 10 月 30 日)
第1條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 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 基金) ,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