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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農業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及養殖漁業損失,損失金額
查報之估算方式如下:
一、農作物損失估算:短期作物在當期作尚能復耕或轉作且可以收穫者,
其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算;如在當期作無法復耕或
轉作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長期作物受災時並無收穫
物者,其損失金額以成園費計算;受災時有收穫物或當年可收穫者,
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二、畜禽損失估算:成畜禽損失以受災時該畜禽之生產總費用計算;幼畜
禽損失以受災時之育成成本或產地農民購入價格計算。
三、林業損失估算:林木損失以造林成本或林木損失材積乘以當地當期山
價計算;苗圃及撫育中幼齡造林木損失均以復耕成本計算;竹林損失
以竹材損失支數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
四、養殖漁業損失估算:養殖漁業中已達收穫期者,各養殖水產物每公頃
或每一千立方公尺網具水體損失以生產量乘以平均估算價;未達收穫
期一半者,折半估算;魚苗生產損失則以已達收穫期之損失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