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現金救助 ( 107 年 01 月 02 日)
第13條
為辦理現金救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 責或採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各鄉(鎮、市、區)公 所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召集成立專案小組辦理救助工作。